(一)判断合同之债性质:先确定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共同债务,可考虑追加配偶为当事人;若不是,则通常不能追加。
(二)明确共同债务范围: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若合同之债符合此类情况,可向法院申请追加。
(三)处理超出日常所需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追加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