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专利权人想要转让专利权,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何缴纳年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每年的年费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缴纳滞纳金。 如果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将被通知终止。
专利权人如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恢复请求未被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登记和公告专利终止事项。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如何计算缴纳年费的年度? 缴费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自然公历年度无关。每个缴费年度从上年与专利申请日相同的月份和日期起到下一年与专利申请日相同的月和日期。 缴纳年费是从授权的当年开始。第一次年费在办理专利证书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的1个月内预缴。 如果申请年费减缓的请求得到批准,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享受减缓。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缴纳滞纳金。
如何计算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6)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7)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