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在日常经营中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例如不要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
(二)不过度控制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独立运营,遵循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三)债权人在发现股东有滥用权利情形,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