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定罪量刑,要先明确当地根据经济和治安状况确定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可通过当地司法机关公告、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
(二)若存在曾受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行政处罚、对特定人群实施敲诈勒索等情形,数额标准按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考虑这些特殊情形。
(三)当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且具备上述特殊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量刑会从重,实施敲诈勒索者应清楚此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