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应明确彼此仍为夫妻关系,要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分较大数额的共同财产时,应与对方协商,不能擅自决定。
(三)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想撤回离婚申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