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为机动车且有责任时,先让对方个人承担交强险应赔偿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按双方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如对方主责承担70%赔偿。协商不成,受害者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维修发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赔。
(二)对方为非机动车,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方按比例担责。若对方拒赔,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