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行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类型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进行排除,即现行立法并没有关于特定主体间不能成立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这个不能作为应当赔偿的依据。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若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只限于离婚的情况。夫妻之间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作为夫妻一方的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就要求夫妻之间恩爱贤德、互信互谅、和谐融洽,为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较大程度的宽宥与谅解,因此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一般侵权责任上加以评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构成夫妻侵权,而应将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家庭和睦与保障个体权利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