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场实施盗窃行为,若没有特殊情形,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此时应避免进行盗窃活动,遵守法律法规。
(二)如果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特殊情形,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就可能被立案。人们要清楚这些特殊情形,杜绝在这些情况下实施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