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之间有交强险的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若肇事车辆有商业三者险且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也会依约垫付。
(二)车辆未投保或超出保险限额,受害人可要求致害人垫付,致害人有先行垫付义务。若致害人拒绝,受害人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等事故责任明确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三)受害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