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在刑事盗窃案中要配合司法机关,就了解的案件情况作陈述。
(二)司法人员制作完证人证言笔录后,若证人有阅读能力,自行核对;若没有,司法人员要向其宣读。
(三)证人核对无误,需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四)若证人发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要求补充或改正,修改后再次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虽然此条针对犯罪嫌疑人,但证人证言笔录处理与之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