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写借条时,要确保借条要素完备,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信息,为后续证明借贷关系提供有力基础。
(二)保留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等,让证据能与借条相互印证,增强借条的证明力。
(三)当对方提出合理抗辩时,债权人要积极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交付、借款合意等事实,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