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在签署借条时,要明确债务性质和用途。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双方都要有清晰认知,若仅一方签字,另一方也可能需承担。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留意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夫妻一方若发现债务是另一方不合理开支,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无需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