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判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可平均分割或按出资比例分割。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要根据具体出资等情况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