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可自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并且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二)当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向法院表达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法院会审查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认定有误,则不会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