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还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二)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若已完成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已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不能再撤回。若双方想恢复婚姻关系,可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