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到期后,若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按约定确定担保责任延续时长。
(二)若未约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借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在借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四)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
(五)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