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实缴出资的股东,离职后通常对公司后续经营不承担责任。
(二)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即便离职,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任职期间损害公司利益的离职股东,公司可追究其侵权责任,像泄露商业秘密、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等。
(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此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离职股东,需依法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