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离婚一方遇到对方不想离的情况,需要准备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能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不想离婚的一方,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要清晰表明和好的意愿和具体措施。
(三)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即便一方不想离,也会判决离婚;若认为感情未破裂,一般不准离婚。
(四)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想离婚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