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利申请授权和办理登记通知书后,如果进行专利权转让的,其办理程序如下:
1,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权利转让协议书,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出变更合格通知书
3,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度年费和印花税
4,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寄送给新的专利权人人(有代理的话寄给代理机构),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为变更后的专利权人。
如果在收到著录项目变更合格通知书之前缴纳了专利登记费、年费和印花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进入证书制作程序,这样制作出来的证书就是转让前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名称,而专利证书只颁发一次,颁发后除非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可以更换,因变更专利权人是不能更换专利证书的。
已经发了载有原专利权人名称的专利证书后,新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弥补缺憾,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一个专利登记薄副本,该副本上记载有专利权转让的信息,包括变更前专利权人,变更后专利权人,变更生效日期等等,这样,在新的专利权人使用时,可以一并出示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薄,即证明该专利属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