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适用主体及对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拘传。
(二)适用情形:
1.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
2.经过合法有效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正当理由包括突发重病、遭遇不可抗力等。
(三)执行要求:执行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四)时间限制: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