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原因有以下几点: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的打官司胜诉律师费谁出这个问题,根据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可以将胜诉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七、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