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切勿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避免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企业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当地标准准确认定“数额巨大”等情节,同时全面考量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利用情况、非法利益获取等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