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齐军仕 记者 吴洋)投保车辆车身颜色发生改变,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昨日,记者获悉,泾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今年7月29日9:30,吴某驾驶拖拉机倒车时,撞坏某村村委会广场蓝球架。经评估,被撞坏的蓝球架损失为4530元。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吴某向拖拉机的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因投保时,车辆登记证书载明该车车身颜色为蓝色,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车身颜色实际为红色。因此,该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车身颜色与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身颜色不符为由,拒绝受理报案。于是,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与该保险公司赔偿蓝球架损坏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投保的拖拉机颜色确实与原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身颜色不一致,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车身颜色的改变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村村委会的蓝球架损失4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