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就是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常规的诉讼行为,像代替当事人去起诉、应诉,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这些大多是程序方面的事,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没办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重大的处分。
特别授权就不一样了,代理人除了有一般授权的那些权限之外,还能处理一些实体权利。法律规定,特别授权必须明确列出来,比如可以代替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所以一定要有委托人明确的特别授权,而且授权委托书上要把授权事项写清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时候,得在授权委托书中把委托权限写明白。要是授权委托书只写了“全权代理”,却没有具体的授权内容,那就会被当成一般授权,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的权限。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很重要,这样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好好开展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