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第132号),申请人在使用该文件时,无法得知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每个区片所对应的土地范围,导致该通知无法正确适用。经申请人多方了解均未找到相关信息。
2012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对《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邯郸市的各区片范围予以公开,并要求书面答复。2012年10月28日,申请人收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已于10月26日将申请转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日。截止今日,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
2012年11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在书面告知书中认为:“需要补正所查询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15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应当认定违法,理由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也没有通知延期,故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以上就是关于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