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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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众本身就有权利去监督国家各行政机关的工作,其实现在各地也发生过有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申请行政复议的,这是我国民众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一方面所具备的一种民事权利。但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我们都应该了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需要几天?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发生的60天之内,如果在此期间遭受到了该行政机关各种阻挠,这是属于有正当的理由耽误的,所以不计算在复议的时间之内。不过,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个人一定要注意把相关的证据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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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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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到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是他跟我说,我都不知道行政复议这回事,咨询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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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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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怎样的,叔叔因为申请了行政复议,所以对于公开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事项:
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第132号),申请人在使用该文件时,无法得知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每个区片所对应的土地范围,导致该通知无法正确适用。经申请人多方了解均未找到相关信息。
2012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对《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邯郸市的各区片范围予以公开,并要求书面答复。2012年10月28日,申请人收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已于10月26日将申请转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日。截止今日,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
2012年11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在书面告知书中认为:“需要补正所查询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15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应当认定违法,理由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也没有通知延期,故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政府公开信息基于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公开,一种是基于申请而公开。就主动公开来说,与公民具有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以“区片”的划分为执行前提,划分区片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文件,配套文件如果不公开,将直接导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这个规范性文件无法正确适用,故区片划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另外,征地区片价格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是应当主动公开的。基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不及时公开该上述信息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申请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只是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内容和答复方式即可,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请公开,提出申请即视为对该信息有特殊需求,没有特殊需求就无需申请公开,有特殊需求政府就应当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而无需提交相关特殊需要的材料,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式的申请表也只是要求单位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公民申请的则无需提交材料。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证实有特殊需要实属多此一举,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河北省关于实施lt;政府信息公开条例gt;办法》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补正,规定期限内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但是,并没有对“不符合要求”作出特别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即如上所述“书面申请,注明名称、联系方式、答复方式”即可。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或者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补正,但是无权提出额外要求。提出额外要求即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申请人作为邯郸市辖区内的公民,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分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另外,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亟需了解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公开上述信息并依法予以答复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拒不答复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此致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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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人: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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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发放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同年12月7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一、查询征地须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批批次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上述信息,我厅再予以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你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内容为“因申请人承租房屋面临拆迁,申请人并不知道该地块是否存在征地批文以及征地批文的内容,故申请人需要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该地块土地的现状。申请人在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中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贵单位可以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并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补正说明后未予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补正说明后,至今未作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所作补正性告知于法有据。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搜集调查政府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告知其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正确。申请人未在补正告知期限内予以补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3目和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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