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规定如下
1、一方取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必须具备该要件,如不具备,即使他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则可能构成其他侵权责任,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取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本案中,被告李某的本应自己支出的医疗费用而没有支出,是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
2、他方遭受了损失。既包括了直接损失,也包括了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则指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虽存有受益的一方,但并未有人受损,也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甲公司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县工伤保险管理所支付了李某在本次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14000元,是属于财产的直接损失。
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学术上一直争议,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了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结果,二者之间才为具有因关系。而间接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限于由同一原因事实造成的情况,即使是基于两个原因事实而引起的,如果二者之间有牵连关系,也应当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间接因果关系说承认在由第三方行为的介入而导致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发生牵连性关系时,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因果关系。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之债因果关系的界定应解释为间接因果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