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时,股东可能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首先是出资责任。要是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让股东在没出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没办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股东原本认缴了100万出资,但实际只出了50万,当公司还不上债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这个股东在50万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是抽逃出资责任。一旦股东把出资抽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把已经出资的80万资金又拿回去了,公司还不起债,债权人就能要求该股东在80万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担责。
还有法人人格否认下的连带责任。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导致公司还不上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是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使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