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里,检察院诉讼终结有几种情况。
首先是不起诉,它又分好几种。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像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却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况。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这时检察院能决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是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撤回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要是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干的,又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就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最后是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要是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得撤销案件。要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还得马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出现这些情况后,就表明检察院针对这个案件的诉讼活动结束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再被刑事追诉。不过要是有了新证据等情况,相关程序可能会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