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中指定管理人后,若债务人不配合,有一系列措施可以采取来保障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在履职时,可要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像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履行配合义务。这包括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且要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要是债务人拒绝配合,管理人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对拒不配合的债务人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比如处以罚款,还可能进行训诫、拘留,以此促使他们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耍心眼,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又或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把相关财产追回来。
要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法院会决定对其进行拘传,保证他们能配合破产程序。更严重的是,如果相关人员的不配合行为触犯了刑法,那就要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给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法律建议是,要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按照要求移交资料、如实回答问题,切不可隐匿财产、违规清偿等,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保障破产清算程序顺利开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