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女方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主要有这几类。
重婚是严重的过错行为,有配偶者再和他人结婚,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与他人同居也属于过错,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按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一起居住,破坏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家庭暴力同样是过错行为,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经常谩骂、恐吓等,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造成侵害,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不可取,虐待是长期用打骂、冻饿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遗弃是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另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想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些也是过错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这些行为的一方可能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女方有这些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也可能获得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