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追偿也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满足下面这些条件才行。
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得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或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代位权就没法成立。
2、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或者和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里说的“不积极行使”,就是债务人本来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却没有这么做。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了。要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没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那种只能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要是满足了上面这些条件,债权人可以去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到期债权的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