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而不是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当事人的主观公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才能承认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肯定其原告主体资格。
2.可采用保护规范理论对公法(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判断。即以行政法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标准。
3.在对行政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如果在对行政法规范进行文义解释后仍存有歧义,可参酌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等综合进行判断,以便能够扩大法律所保护利益的范围。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以上是对行政复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