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权通常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下面介绍处理履行到期债权的常见方式。
要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按照《民法典》规定,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后,在受领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却对本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期间没提异议又不履行,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要在收到履行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审查。第三人说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不属于异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