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不服,对行政机关关于土地、山岭、草原、荒地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损害了自身利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等,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而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形,如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认为机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要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