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规章有下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政机关(简称)具有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
(一)行政机关应当处理举报投诉的;
(二)明确了具体处理举报投诉行政机关的;
(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举报投诉的;
(四)明确了处理举报投诉的程序、期限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举报投诉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2.具有处理举报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答复、不予处理或作出其他处理,与处理举报投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与处理举报投诉行为无利害关系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3.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不予处理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