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死后把财产给子女,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形。
从法律性质讲,离婚协议里约定死后将财产给子女,其实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赠与人死亡。通常来说,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想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约定在签订的时候就成立了。
不过呢,在赠与人去世之前,赠与人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按照《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要是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如果离婚协议里关于死后给子女财产的约定没有经过公证等特殊情况,赠与人在生前是可以反悔的。
要是赠与人去世了,这时约定就生效了,子女可以按照约定去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但要是存在债务等情况,得先把债务还清,再进行财产分配。
简单来说,离婚协议约定死后给子女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会成立,但赠与人在生前有一定的撤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