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在多种情形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对其设立公司行为的一种约束。
在公司设立阶段,要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合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不过,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这份合同进行了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那合同另一方也能要求公司来承担责任。
要是公司最终没能成立,发起人就得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要返还股款,并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当发起人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公司成立了,就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是公司没成立,全体发起人就得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公司或者没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能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讨。
另外,发起人要是没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就得补缴,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发起人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要谨慎签订合同,确保出资到位,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同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做好风险防控,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