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在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时,不是合同双方都能自然而然地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情势变更指的是在合同签好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出现了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签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没办法预料到的,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要是继续履行合同,会让其中一方明显吃亏。遇到这种情况,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动找对方重新商量合同的事儿。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商量不出结果,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让他们来决定是更改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3、简单来讲,只有受不利影响的那一方能先提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来处理。另一方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了,如果双方能商量好,那也可以解除合同。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按照公平的原则来决定要不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总的来说,情势变更发生时,不是双方都能直接把合同解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法定的流程去申请,另一方要是想解除合同,就得和对方商量并达成一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