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要是约定一方再婚就得赔偿,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可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它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谁都不能通过协议之类的方式去限制。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限制再婚还要求赔偿的条款。毕竟婚姻自由属于基本人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不允许用任何形式去约束或者剥夺。
不过呢,要是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些问题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那这些约定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涉及限制再婚并赔偿的部分,法律是不会认可和支持的。
所以,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签离婚协议时,就围绕合法合理的事项来约定,像财产怎么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子女抚养权归谁以及抚养费给多少这些方面。千万别设置违反法律原则的条款,不然最后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