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通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要是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且没发工资时,股东一般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员工工资属于公司债务,得用公司财产来清偿。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股东要担责。要是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也就是没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把出资抽回,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发的员工工资也包含在内。
还有,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让公司财产分不清,员工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遇到公司破产没发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先看股东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若有,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担责,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