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发生。当遇到债务人“耍赖”,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是可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民法典》就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不过行使这个撤销权是有条件的。
要是债务人做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这类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事,或者恶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还有,如果债务人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且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的交易相对人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来撤销。
撤销权可不是能一直行使的,它有时间限制。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那天起过了很长时间都没行使,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一旦法院判决撤销,那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就从一开始就无效了。第三人因为这个合同拿到的财产要返还给债务人,要是没办法返还,就得折价补偿。要是第三人有错,还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
给债权人的建议是,平时要多留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有损害自己债权的行为,要及时咨询律师,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