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分配里,一般来说抵押权是有优先性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是债务人不还到期的债,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就有权利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举个例子,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抵押权的权利人,能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且优先于普通债权。
但是,抵押权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要是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抵押权,登记时间在前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受偿;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登记的;没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另外,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职工的工资等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所以,大家在涉及抵押相关事务时,一定要多留意这些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