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指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包括没造成被绑架儿童及其亲属伤害、死亡后果,没让解救工作受重大阻碍,阻碍解救时没实施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等情况。要是造成被绑架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解救工作无法开展,多次或聚众阻碍解救等,就不属于情节较轻,要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会阻碍解救工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涉及此罪,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停止阻碍解救的行为。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若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解救,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