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不在被打的人是否知道盗窃事实,也不在被打的人是否就是发现盗窃的人,而在于打人行为是否发生在盗窃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以及打人是否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实施盗窃后,为上述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你朋友打另一个人只是因为另行争执、泄愤,与保住赃物、摆脱抓捕或者毁灭证据没有关系,一般不会仅因这次打人转化为抢劫,但仍可能根据伤情和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打人是为了摆脱现场人员的阻拦、追赶,或者为了继续携带赃物逃离,即使被打的人事先不知道盗窃事实,也仍有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可能。
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打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起因,赃物当时是否仍在身上,以及现场是否有人追赶或者阻拦。以上由遵义郑青松律师根据现有信息作初步分析。本人曾任法院书记员、民警,具有8年司法系统工作经历,现主要办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