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规关于法院委托它法院执行案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2、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说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到异地执行的,原则上需要高院批准;委托执行不需要审批而只需备案,直接委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