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法院会参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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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也是会进行参考的。双方如果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需要就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向法院提交自己适合拥有抚养权的证据材料,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的进行参考。
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法院会参考吗?

一、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法院会参考吗?

法院也是会进行参考的。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这是法律中强制性的规定。已经决定归属的抚养权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二、离婚争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首先,协商解决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

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就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那么就需要针对自己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各种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将会结合实际情况对双方提交的取证材料进行充分的分析,最终给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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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法院会参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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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方闹到要离婚,但是孩子的抚养权不能定下来,我准备极力争取,但是没信心,请提供争孩子的抚养权案例供参考。
[律师回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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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在2014年2月20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4年3月27日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贵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婚生女需共同关系,原告应给双方一次机会.自贵院判令不准离婚到现在为止,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无和的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今后,小孩如果读书,医疗有大额支出,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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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原告与被告婚生女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0元.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
三、 原告名下车牌号为***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雪佛单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您好,我有一个亲戚现在因为不正当竞争,别人起诉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参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参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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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考虑的因素有:首先,了解双方基本条件,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其次:掌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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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所参考的条件,首先是双方的基本经济情况以及其他的条件,如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父母的性格等等,其次参考孩子的意见,以及孩子的生活环境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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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争夺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为他要离婚,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既要考虑孩子年龄是否有特殊性(一般两周岁以下跟随母亲生活为主),还要积极对照上述意见中的规定搜集证据证明本方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更适合抚养孩子的条件和情形以及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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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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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和妻子婚姻不幸福,想要离婚,请问天津离婚协议书范文2017有吗?借我参考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天津离婚协议书范文2017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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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文
立协议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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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所有,×××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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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
(一)、(二)、
(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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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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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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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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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前身为于1997年发起成立,2006年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冯强于2000年离开公司,并回原籍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昆明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多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答辩人不构成不正竞争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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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控”已经成为答辩人的知名的字号。尤其答辩人一直不变的在先使用,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答辩人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一答辩人并未在电子商务网站上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在网站首页上端使用的“电子控商城”字样是答辩人在成立以来便一直使用的字号并非被答辩人的商标。其二,答辩人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的是“电子控”三字的大写首字母DZK组合成的图形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三,答辩人的电子商务网站同网店制定了《用户行为管理规则》、《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并签订了C2C业务服务合同对网店销售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审慎的义务,且答辩人并未收到被答辩人有关商品侵权的质疑信息。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要件。
三、答辩人诉求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被答辩人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均没规定“发布声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可诉求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答辩人无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市场混乱,尤其没有给被答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故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我们是一家网店,发现被其他家恶意刷单影响了业绩,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方不正当竞争协议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__________公司与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公司商业秘密的授予与防止泄露及防止不正当竞争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1. 双方认同在员工试用和受聘期间有获得公司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有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的义务。双方认为在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泄露商业秘密是一种违法行为。
  2. 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机构泄露或传播影响甲方业务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乙方同意不向其它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影响公司发展的有偿或无偿服务。
  4. 如甲乙双方试用和劳动合同终止,乙方保证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与业务有关的由乙方掌握或被乙方控制的所有载体。
  5. 乙方承诺不向后来的雇主透露本协议第二条所定义的应由乙方保守的机密信息。
  6. 除非经甲方授权同意,否则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出的任何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均归属甲方。
  
  7.经济补偿与赔偿
  因乙方泄露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赔偿。
  
  8.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执行发生争议,都有权依法自发生劳动争议6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果是离婚是协议离婚的,要写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有孩子, 关于离婚协议抚养权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 冰箱一台、 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 家俱一套、 组合音响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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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优先考虑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优先考虑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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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一个同学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他想把孩子抚养权变更了。求一份可供参考的变更抚养权协议范文?
[律师回复] 你好,变更抚养权协议范文如下所示:
甲方: (男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 (女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基本信息),原由男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儿子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 从 ________年 ___ 月 ___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 _________ 方 _________ 元作为孩子 ________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 、男方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 、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 。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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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要,所以想要咨询一下,这个夫妻离婚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考虑什么?
[律师回复]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
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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