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一般都是直接由出具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监督执行的,可是在我国,有的时候行政机关可能会委托给其他的组织监督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过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所以有很多人甚至都没有听说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行政处罚委托组织举例所参考的法条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委托组织举例所参考的法条是什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应当遵循的原则
1、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的委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须严肃、慎重,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严格限制,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委托处罚是基于对受委托组织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
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目前我国有关的资料当中并没有具体的比较好的案例,所以小编也只能为您提介绍一下关于委托组织实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这种特殊情况是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当中规定的,受委托的组织都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而且委托组织在监督行政处罚结果的执行的时候,行政机关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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