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实刑判决,一般要收监执行,不会再取保候审。但有特定情形的,可暂予监外执行,这可能被误解为判决实刑后又“取保”。这些情形包括:罪犯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服刑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要把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像疾病痊愈,而刑期未满,就要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要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也会被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