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里的第三人,指的是借贷双方之外的人。判断第三人身份,得看其在借贷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有一类是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要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没明确拒绝,那第三人就要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时候,第三人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且债权人也接受了,他就成了借贷关系的责任主体之一。
还有保证人。第三人跟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自己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担责,那这个第三人就是保证人。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另外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跟借贷关系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只是见证借贷行为,像在借条上签字证明借款事实的人。
认定借贷关系中的第三人,要综合考虑其行为、与借贷双方的约定,以及在借贷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